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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取消四区商品住房限购限售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3-09-21  /  浏览:5392 次  /  

      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9月18日,厦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加强精准调控、落实金融支持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优化调整。据悉,该《通知》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结合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一手、二手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不再限制上市交易时间。思明区、湖里区政策不变。

      在落实金融支持措施方面,此前厦门已经实施了“认房不认贷”政策。此次《通知》针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对于贷款购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于贷款购买上述区域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阶段性(期限为一年)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不向购买厦门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厦门市近期将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优化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增加额度调整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资金。

      《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房地产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投机炒作等市场乱象;坚决打击各类机构及个人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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