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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2021-12-18  /  浏览:5848 次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建房〔2021〕12号要求,决定在全范围内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通过三年整治行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领域市场乱象得到有效治理,房地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及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大幅增强,房地产领域投诉率明显降低,群众住房消费中的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有力、行业自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三)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环节;

      (四)重点整治2020年以来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2.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3.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4.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

      5.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6.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

      1.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

      2.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相关资料,未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委托未登记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3.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侵占、挪用、逃避交易监管资金;收取购房人购房款后,未将购房款及时归集资金监管账户,未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备案;

      4.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5.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6.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7.限制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8.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9.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10.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11.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12.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13.经纪从业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未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三)住房租赁

      1.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2.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4.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5.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6.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7.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

      1.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

      2.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4.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5.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6.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7.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

      8.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

      9.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除上述整治内容外,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城施策增加整治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安排(2021年9月底前)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根据本次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会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城管等部门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整治规范工作

      (二)宣传发动(2021年10月前)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通协调有关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安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售楼部、中介门店、物业服务区域等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开。

      (三)全面整治(2021年10月-2023年10月)

      1.自查自纠(2021年10月-2021年12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于2021年12月25日前汇总目前在售、在建、在服务的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新增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有关要求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确定。

      市住建局要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学习房地产监管相关政策法规,签订合法合规经营承诺,提高市场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和服务的意识。

      2.检查整改(2022年1月-2023年6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合理安排进度,制定整治检查工作计划,分阶段确定整治检查的企业和项目,复查率要达100%。要将问题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确定整改时限,动态调整台账清单,实施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住建局。

      3.抽查督办(2023年7月-2024年10月)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组织对各县市(区)贯彻执行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率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对查出的问题实施“回头看”,聚焦全面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持之以恒狠抓落实,做好整改督查工作,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四)总结巩固(202411-12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县市(区)有关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抓好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利用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

      (1)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置措施等进行会商。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动员宣传,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归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到通过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6)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7)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8)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

      (9)网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10)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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