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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浏览:2082 次  /  

    吉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吉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2020年7月1日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吉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吉府字〔2013〕239号)及《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应规定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租住房,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租住房“三房合一”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机制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房管、民政、财政、审计、统计、发改、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住建、退役军人事务、市监、税务、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法院、供电、供水、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办等协查机制。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情况查询认定、信息收集后的汇总及资格审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婚姻登记情况的查询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中财政供养人员查询核实及资金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认定;住建部门负责保障对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信息查询认定;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社保缴纳信息查询认定;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户籍关系查询认定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信息查询认定;市监部门负责保障对象个体工商登记及投资办企业信息查询认定;税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申请之月前6个月的报税和完税信息查询认定;人民银行负责保障对象征信情况查询;法院负责执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对象的强制退出;社区办负责县城范围内保障对象申请材料初级审核和资格认定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

    第五条 县房管局会同县财政、民政、统计、发改等部门根据县城城镇规划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配租计划。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房管局会同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者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

    (二)商品住房、城中村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模式。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房管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按照规定应当建设相应的医疗、购物、文体活动场所、垃圾处理站(池)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本使用功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


        (二)县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收入;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质量保证金、物业服务前期介入费以及物业服务开办费按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等支出。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在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本县区域范围内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10%应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本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房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核算及监管。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车辆购买价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5)本人及家庭成员至递交申请时前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者已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6)本人取得县城城镇户籍6个月以上(含6个月);


    (7)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2.在县城居住和工作,无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时在岗且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岗已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必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明及由人社部门开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同时至递交申请时前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车辆购买价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6)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3.教师、医生、国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务员等定向分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县城城镇户籍或者具有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本人及家庭成员递交申请时前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者已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4.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条件及配租等方案需参照我县有关要求制定,由吉安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实施。


    (二)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已婚配,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申请人应具备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年龄条件;


    2.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和扶养关系;


    3.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县城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及支出型低收入家庭;


    4.本人及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本人及家庭成员至递交申请时前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或已出售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6.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购买价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7.本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要严格执行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符合条件并无异议的,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二)社区对申请人所申报收入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组织申请家庭的邻居及片警对其所申报的收入进行评议;


    (三)由民政部门认定县城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家庭及支出型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并出具贫困证;


    (四)县房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其户籍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其住房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会同财政、民政、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其收入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配合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承诺。县房管局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住建、市监、税务、住房公积金、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办积极配合县房管局协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实事求是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见附件),申请人必须经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确定符合条件后方能参加摇号或者抽签配租。未获配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待有房源后,经复核合格者直接按摇号顺序选房配租。


    第六章  配租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房管局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管理。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房管局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摇号配租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配租。县房管局届时邀请申请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参加,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摇号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张贴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县房管局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县房管局,经审核后,县房管局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由县房管局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一条 申请家庭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或县房管局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三十二条 配租后办理租赁手续流程:


        1、摇号确定选房序号后,由县房管局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吉安县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


        2、配租申请人在收到认租通知单规定时限内,凭认租通知单、身份证明、户口簿等原件到指定地点依序选房。


        3、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县房管局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


    1、我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人。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租金不分区域统一标准暂定为:5元/平方米/月,楼层不区分租金差价。


    廉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按楼层区分租金差价。廉租住房保障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取。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报县房管局、县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房管局提出意见,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执行。此后依据物价指数变动和房源地段不同适时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推行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可以由业主产权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做相应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装修押金3000元并预缴一年房屋租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装修押金在入住期满一年且入户检查确认无违规装修行为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违规的直接扣除,不予退还;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违约的直接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不予退回。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房管局统一收取。租金收入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回购及还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九条 县房管局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年不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七章 退出与监管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由其共同申请人按程序申请续租。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腾退住房。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县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住房腾退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县房管局与承租家庭在5个工作日内解除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产权性住房(含商铺等非住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县房管局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管局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解除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及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城区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合同租赁期内,连续六个月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所从事的活动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


    (七)本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产权性住房,且所获得产权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不含商铺等非住宅)。


    (八)本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商铺等非住宅产权性房产的。


    (九)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购买价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


    (十)租赁期内,重复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县房管局每年不定期入户核查,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租后监管,建立检查台账,对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当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备案。


        第四十五条 县房管局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实配租家庭的住房状况、人口变化、收入变化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承租资格。县房管局应书面通知保障家庭,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未按通知搬出的,将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特殊情况,暂缓腾退的,可向县房管局申请延迟搬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对拒不搬出的,还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县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及所属单位,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赔偿;承租人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县房管局要及时将承租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申请家庭信息。并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


        第四十八条 县房管局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房管局及其他参与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对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五十条 承租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房管局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


    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


    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


    申报调查对象应对照自身实际情况及申请需求,主动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登记簿不能反映非农或农业户籍信息的,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具体户籍证明);


    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④无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具有法律效应的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应由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④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③灵活就业或尚未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⑥无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由用人单位缴纳的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者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符合②、③项的,另需提供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④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无公共租赁住房及住建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


    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购置证明:


    无购车人员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购车人员提供车辆购置发票。


        二、受理


        1.①具有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在县城居住和工作,无县城城镇户籍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同期居住证明、6个月以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③新近录入教师、医生、新就业大学生、公交司机及环卫工人等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或同期居住证明、人社部门出具用人单位的社保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④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到低保所属社区居委会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县城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订正和补齐。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并建立一户一档。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核实完成汇总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受理的档案材料汇总后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


        三、初审


        1.乡镇人民政府接收摸底调查表后,应及时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汇总后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成汇总后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县房管局。


        四、复审


        1.县房管局收到申请档案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2.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情况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县房管局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联合会审


    (一)县房管局根据复审结果,向有关单位出具《吉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1.向就业单位及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现住房状况及房产信息;


    2.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低保及受救济等情况;


    3.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车辆登记核查信息;


    4.向财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信息;


    5.向市监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


    6.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6个月的报税、完税信息;


    7.向人社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新近录用的公职人员录用信息;


    8.向住建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农村危房改造信息。


    9.因联合会审工作需要,须相关部门协查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县房管局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进行收集和整理后,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县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三)完成联合会审后,由县房管局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吉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确认后,完成登记,统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15天。


    (五)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管局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通知单,进行摇号配租或租赁补贴发放。


         六、资格审查指标解释


    (一)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单身子女。


    (二)县城城镇户籍


    县城城镇户籍是指在户口登记地址在文山,金家,泉塘,荆岭,房山,梨山,门岭社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籍居民家庭户。


    (三)住房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私有产权房,包括非住宅房屋产权,如商铺、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2.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且住房建筑面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车产


    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含二手车),购置价以交易发票登记为准。


    (五)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2.在县城区的退休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4.用人单位缴纳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收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收入及退休金。(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申请家庭的资产性收益(如股票、有价证券等)并入家庭资产计算。


    (七)保障性安居工程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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