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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吉安市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9-03  /  浏览:1896 次  /  

    解读《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问1:《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及《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问2:制定《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有何必要性?

      答:主要有四点:一是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现实需求;二是依法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的有力措施;三是保护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迫切需要;四是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正式授牌的必要条件。

      问3:《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1.明确了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的四址及面积:北至石屋下村;南到吉安大桥北;东以赣江东侧内堤为界;西至杨家坊村,总面积777.1公顷。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桩、标牌。

      2.对湿地公园中湿地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体制做了明确:《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由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林业、发改、财政、城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卫健、文旅、公安、教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3.对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的开发利用做了规定:利用湿地公园内的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在湿地公园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旅游设施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

      4.对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和使用做了规定: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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