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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市吉州区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方案公布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20-04-07  /  浏览:2907 次  /  

    吉安市吉州区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为落实好《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5号)、《吉安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意见的通知》精神(吉府办发〔2019〕10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本着“业主自愿、政府帮扶”的基本原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吉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   实施主体

    2.本单元、本幢住宅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房屋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非业主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第三章  实施流程

    4.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造成不利影响。

    5.实施主体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应包含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表、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保养、修理、检验等后续使用管理费用分摊方案、确定负有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的主体等内容。

    6.本单元、本幢住宅的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等材料,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显眼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实施主体应当通过所在地街道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公示期内,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盖章备案;有异议的,街道应积极响应相关业主请求,组织进行调解,促进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街道不予盖章备案。

    7.实施主体在取得街道的备案证明后,向区住建局提交下列材料:

    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②.加装电梯协议书;

    ③.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④.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⑤.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电梯安装施工图及既有多层住宅安装电梯结构安全论证报告;

    ⑥.街道的公示备案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联合会审

    8.由区住建局召集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建局反馈书面意见。区住建局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实施主体;同意加装电梯申请的,还应将会审意见书面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第五章  施工验收

    9.实施主体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施工。

    10.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企业进行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11.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

    12.电梯安装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验收后30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出厂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13.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4.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区住建局召集区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局签署备案意见,另需将备案意见书面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资金筹集

    1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16.对全区范围内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标准为10万元/台,其中市财政承担5万元/台,区财政承担5万元/台。此外,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批复并实施完工的,区政府再给予5万元/台奖补。奖补资金采取“业主申请、区级审核、市级认定、按季拨付”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七章    使用管理


    17.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要按相关规定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单位、或个人进行电梯管理,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使用单位的责任。

    18.电梯使用单位(共有人)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明确配备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装电梯应急处置前端装置。


    第八章   鼓励政策

    19.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2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2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22.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23.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


    第九章 职责分工

    24.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既有加装电梯工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服务平台,开展政策宣讲、电梯加装咨询、协调推动居民签约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级财政奖补政策,协助落实市级财政奖补。

    区自然资源吉州分局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加装电梯规划选址。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电梯管理和电梯选型平台。

    区住保局负责协助公积金提取事项。

    各街道负责本辖区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25.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6.建立专业技术、社区服务和电梯选型三个服务平台。

    区住建局负责建立专业技术平台,充分发挥属地规划设计部门、国有建筑公司等国有企业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国有企业为主、社会企业参与,确定技术平台供居民选择,提供加装电梯设计施工一条龙服务。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服务平台,争取上级或设立本级加装电梯专项公益项目,确定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电梯加装咨询、协调推动居民签约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电梯选型平台,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从目前我市电梯品牌中选择一批信誉良好的品牌电梯公司,提供价廉质优的品牌电梯和售后服务。

    27.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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