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钟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5000元。
今年6月,钟某受雇对井冈山国家农业科技园控规部分地块的山场进行清表,并被明确告知不能毁坏樟树。钟某为追求清表进度,造成12株樟树被毁坏后死亡。该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钟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的12株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钟某在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钟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功能,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补种或承担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补植樟树所需费用,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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