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1999.12.30
据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件,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有两种计算方式
一、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计算。
二、按家庭成员的职称、级别计算,具体如下:
75平方米:一般职工、干部;具有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85平方米:科级干部;具有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高级工证书的技术人员。
10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20平方米:副局级干部。
14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教授;研究员;以及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50平方米:无业、待业、孤寡老人。
部级干部按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
购买高层公有住房,在上述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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